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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關於林農在修正「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修正後,其林地符合現行獎勵條件,可否領取撫育管理費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發佈日期:092/02/07
  • 發文文號:農林字第0920100235號

一、復貴府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府農林字第九一○五二○一五二七號函。

二、查「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獎勵金包括新植費用、新植撫育費及造林管理費等三項。本案林農於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年間誤植之樹種在九十一年本會修正「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後已屬合法獎勵樹種,其新植費用、新植撫育費雖因不符修正前之要點致無法領取,惟造林管理費如符合現行規定者,似得發放。

三、本案如造林地栽植造林年度可以確認,且林地現況為造林管理經營良好之林地(非屬園藝樹苗栽植方式),准予經林農切結後依其栽植年數發放後續年度之造林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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