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府農林字第九一○五二○一五二七號函。 二、查「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獎勵金包括新植費用、新植撫育費及造林管理費等三項。本案林農於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年間誤植之樹種在九十一年本會修正「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後已屬合法獎勵樹種,其新植費用、新植撫育費雖因不符修正前之要點致無法領取,惟造林管理費如符合現行規定者,似得發放。 三、本案如造林地栽植造林年度可以確認,且林地現況為造林管理經營良好之林地(非屬園藝樹苗栽植方式),准予經林農切結後依其栽植年數發放後續年度之造林獎勵金。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