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轉貴府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府民原字第○九二○一三五二三九號函辦理。 二、「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業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以本會農林字第○九一○○三○五四六號公告修正,其中大幅度修正獎勵造林樹種種類,以符合生態造林原則;刪除原要點獎勵造林樹種之輪伐期及擇伐期,以避免與現行「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對於造林地獎勵期限二十年產生混淆。 三、至於該要點如檬果、橄欖、龍眼、麵包樹及波羅蜜等獎勵樹種增刪部分,則從林農申請獎勵造林時之獎勵造林規定辦理。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