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八八屏府農林字第一四○九三號函。 二、對於造林失敗及其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林業管理經營機關自應輔導補植至檢測合格後始發給造林獎勵金,不合格者即不發給造林獎勵金,獎勵金亦不得追搠。新植後連續三年檢測不合格之林地視為造林失敗地,不宜再補植,但得再重新申請獎勵造林,其存留之林木應併入每公頃標準栽植株數計算。 三、至林地內散生無利用價值之雜木部分,列入全民造林輔導更新造林核發給獎勵金乙節,請貴府查明是否符合租約等相關規定,如符合則請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四、餘有關獎勵造林內容,請逕參考現行「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