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九十年六月五日九十府農林字第○六一九六三號函。 二、造林檢測後,對於成活率為合格者,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應輔導其補植至檢測合格後始發給造林獎勵金,不合格者及不發給該年造林獎勵金,獎勵金亦不得追溯。餘請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至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造林木受害,成活率未合格時,仍依前述原則辦理,且獎勵金核發以實際檢測合格面積計算。若受害情形嚴重無法補植,經勘查屬實,得重新申請造林,其存留之林木亦得併入每公頃標準栽植株數計算。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