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九十府農林第○六七七六一號函。 二、本案所稱新植造林後第一、第二年經檢測合格,並已核發造林獎勵金,第三年造林檢測時,因撫育不善,至檢測未合格者,則應主動通知並輔導其補植,至第四年檢測合格後,始發給第四年造林獎勵金,但不追溯發給第三年造林獎勵金。若第四年仍檢測未合格,則視為造林失敗地,並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三、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造林木受害,成活率未合格時,若受害情形零星分佈,則視現場實際狀況,以該筆或該塊土地為基準計算成活率。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