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八十六年五月一日八十六林造字第一○五九七號函 二、租地造林依據現行「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申請造林獎勵,其造林樹種自應採用該要點規定之樹種,若不申請獎勵,則從其租地造林契約規定之樹種。 三、爾後對於法規之釋疑,請貴局先會法規會研究相關法令且研擬具體意見後,再報本會研辦。 正本:台灣省林務局 副本:台灣省林務局○主任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