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八七屏府農林字第一九五零零一號函。 二、民眾有意參加造林,本會應予鼓勵。惟本案據報○君承租林地所造之林,多遭羊隻踐踏毀損、火焚、及天候與土壤貧瘠等因素致無法成林。 三、政府造林經費有限,為能有效達成獎勵造林目的,本案請貴府與○君參考過去造林失敗原因,共同研擬能提高造林績效之具體改進方式,逕送本會林業處審查後再議。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