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台財產局管第○九○○○○三五六六號函。 二、本會於八十六年度推行「全民造林運動」時,訂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並規範獎勵造林樹種,以為計畫執行之依據,故該要點所列之造林樹種係針對參與全民造林運動之獎勵對象,並非所有造林對象均適用。 三、嗣為因應未來衝擊,配合農業政策,本會自八十九年度起不在推廣受理芒果、龍眼、橄欖等果樹類之獎勵造林申請,惟八十九年度以前所種植者,仍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核發造林獎勵金。 四、至本案所稱租地造林,雙方既定有契約書,自應從其約定辦理;又國有土地係屬貴局經營管理,其出租管理之相關法令規定宜由貴局訂定。 正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副本:本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