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八九)振字第八九○一一六九號書函。 二、全民造林運動所獎勵之樹種,原包括芒果、龍眼、橄欖等果樹類,並限以林業經營方式種植,惟部分農民以矮化、嫁接等方式變相經營,造成林務人員認定困擾;又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本會正推動廢園造林,以提升國內水果之競爭力,故自八十九年度起,已不再受理前開樹種之造林。基於上述理由,本案所稱龍眼、荔枝不宜列入獎勵造林樹種。 正本:立法委員陳振盛國會辦公室 副本:本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