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府農林字第○九一○○六四○一四號函。 二、本案所列地上物樹種:福木、大葉山欖、桃花心木、黑板樹等均具有多元化之用途,而依其目的用途之不同,於栽植及經營方式上亦有所差異,故其補償費之核算標準應視現場林木實際情況由貴府認定之。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