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局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八十七林政字第三二九五四號函。 二、茲說明如下: (一)租地造林歷時已久,承租人若願造林,早該依約完成造林。 (二)檳榔、茶樹、果樹不是契約造林樹種。 (三)訂力契約而不遵守履行,契約會失去去公信力和約束力,導致日後訂立各種契約時,無人遵守,失其效力。 (四)違約者不受處分,反要求獎勵金,已經違背法規常理,若再發給獎勵金,他日民意或司法機關查詢,將無由以對。 三、請針對上述問題,審慎檢討。 正本: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 副本:台灣省濫墾濫伐處理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