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八府農林字第○九四九六五號函。 二、為避免果樹或其他作物影響造林木生長成林,不宜間植造林木以外之他種作物,且檢測不合格者不得補發造林獎勵金。另本案所稱造林木間植鳳梨與梅樹或其他農作物,是否於申請獎勵造林時即已存在?請貴甫於爾後受理申請案件時確實查核,以減少不必要之苗木浪費。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