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八九府林農字第一八四八七五號函。 二、本案據稱該造林地業經西港鄉農會於八十五年十月查封在案,惟若於查封後拍賣之前,○君對該上地仍有使用權,則其申請造林並領取造林獎勵金,尚符合「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 正本:台南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