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九十年五月廿二日九十府農林字第○五五○一○號函。 二、本案所稱○‧一九七○公頃土地若經貴府公告北宜高速公路平原徵收,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在案,本(九十)年度起不再發給造林獎勵金。請將該徵收部分之造林面積註銷,並於「獎勵造林登記卡」中加以註明。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