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臺端九十年八月一日致本會申請書。 二、造林木達到伐期,是可以申請伐採,需依據「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詳細內容請參閱該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副本抄送臺北縣政府,請提供技術指導協助○君進行造林工作。 正本:○○○君 副本:臺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