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臺端九十年十月十二日陳情書。 二、依據本會「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依據造林登記卡,於造林三個月後,派員檢測造林成果,如符合規定標準者,發給造林獎勵金。另因本會每年度辦理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均需經審查核定後再交由各縣市政府代為執行各項工作(包含獎勵金之核發),固因本會計畫核定程式及各地造林時期不同之影響,每年度獎勵金之核發並無訂定一固定之日期。 三、另依據該要點規定,造林獎勵金之發給方式為:第一年發給新植撫育費每公頃新臺幣十萬元,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第七年起至第二十年止,每年每公頃發給造林管理費新臺幣二萬元,共計二十年五十三萬元。 四、其餘有關獎勵造林之相關規定,請參照本會「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如附件)辦理。 正本:○○○君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