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府農林字第九一○○○七六七二七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三款規定,自造林第七年起,每三年實施檢測工作,檢測不合格者,獎勵金不發給。貴縣苑裡鎮林農因故未依規定撫育管理一案,維符合法令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是以補發造林獎勵金於法無據,歉難辦理。如九十一年檢測合格,則自九十一年起繼續發放獎勵金。 三、基於國土保安、水土保持及維持生態系穩定等目標,並秉持獎勵全民造林之宗旨,本會同意貴縣林農可按原訂契約,繼續依約履行(○○○君一案,應由繼承時間起,接續辦理造林獎勵金之請領)。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