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2月26日府經農字第0960037837號函。 二、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業經本會96年3月1日農林務字第096174022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1項規定:「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前,屬應繳交本回饋金者,由當地主管機關計算本回饋金數額,通知繳交義務人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函前一次繳納」。是以,新受理案件請依該規定辦理。 三、至修正前已受理案件,援引訴願先例,應係水土保持計畫經審查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時,始併將該回饋金繳納通知轉請繳交義務人。 四、另查貴府已於93年4月19日公告貴市「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回饋金之乘積比率」,請儘速備函檢附核處清冊(請含繳交義務人、開發地點、核處金額等明細)並將收繳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入本會林務局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分行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402專戶」,俾利辦理相關事宜。 五、檢附本會93年6月16日農訴字第0930120899號函影本1份。 正本 :臺中市政府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