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水土保持局96年2月15日水保監字第0961855265號函辦理暨復貴府96年1月16日北府農林字第0960025853號函。 二、本會93年4月14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606727號函說明謂:「二、……準此,開發面積之計算,為經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內,各項水土保持設施、工程、建築、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等之開發整地面積之總和,不包括無開挖整地之法定空地。」,合先敘明。 三、另山坡地開發利用之行為態樣甚多,實難逐一列舉,來函所詢播種植生、掘穴栽植、鋪設柏油或水泥鋪面、鋪植草磚等,貴府宜視具體個案而適用前揭規定。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