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3月27日府農林字第0960039991號函。 二、依據本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及第4項所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行為。是以,凡依據前揭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開發利用案件,即有本辦法之適用。 三、復依本會95年2月24日農水保字第0951842653號令修正發布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之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準此,依據本辦法之規定,即無須繳納回饋金。 (一)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 (二)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2.5公尺以下且長度在100公尺以下者。 (三)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四、另有關補助作業費乙節,本會刻正依據各主管機關於95年度收取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並配合全年度實際開徵件數,研議本(96)年度之補助金額,俟有結果將另案通知。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