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3月15日府農林字第0960082338號函。 二、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之適用基準日,本會前於94年9月2日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重新訂定有案,請依該函釋辦理。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