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7年2月19日府原地字第09700245360號函。 二、森林法第3條規定「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因此辦理森林登記必須以林地為要件。 三、森林法施行細則於95年重新修訂發布,對於「林地」已有明確之定義,故非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各項所稱之林地,自不受森林法管制,其地上之群生竹、木無須辦理森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