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貴府有關土地標示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之公、私有土地,其地上之群生竹、木,得否依森林登記規則辦理登記疑議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貴府有關土地標示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之公、私有土地,其地上之群生竹、木,得否依森林登記規則辦理登記疑議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7/02/22 發文字號:林企字第0971603495號 一、復貴府97年2月19日府原地字第09700245360號函。 二、森林法第3條規定「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因此辦理森林登記必須以林地為要件。 三、森林法施行細則於95年重新修訂發布,對於「林地」已有明確之定義,故非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各項所稱之林地,自不受森林法管制,其地上之群生竹、木無須辦理森林登記。 法規基礎 森林法 森林法施行細則 回列表 瀏覽人次:115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