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5月16日府農林字第09600730380號函。 二、經查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該項申請應檢附之資料無「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及「森林登記證」在內;惟森林登記是否列為該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文件,請依主管權責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