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10月17日府農林字第0960347904號函。 二、依據95年度召開「辦理森林登記審查疑義研商會議」紀錄﹝本局95年11月15日林企字第0951710935號函﹞案由一決議,新植造林者可辦理森林登記。 三、請貴府就林地勘查現況,依據說明二及相關法規辦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