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9月29日府原產自第0953030156號函。 二、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係根據森林法第45條授權訂定,森林法上所指之林產物為何,自應配合森林法與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作整體之解釋,是以,非屬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指林地,其上林木之伐採自不應受森林法相關規定之拘束。不宜比照森林法規定程序,對非林地地上竹木核發採運許可證。 三、另,考量現場人員執行林產物搬運查驗,實務上對林產物來源認定困難情形,本局正研議適法之處理方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