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暨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救助。」。另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4條規定:「經營種苗業者,非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發給種苗業登記證,不得營業。」,請貴府依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