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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貴市農民甲○○君於農牧用地栽植楠木、檳榔、龍眼及荔枝辦理林業天然災害疑義案,復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6/11/01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61618042號

一、森林登記規則第2條明定「本規則適用於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林地暨其群生竹、木之登記。」,故非林業用地不在森林登記範圍。

二、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略為「本辦法救助對象,係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前項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救助。」,本案請貴所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