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9月5日府農林字第0960504579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第3項規定:「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於領取獎勵金時,應立書面切結,同意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其利率以計收賠償時之臺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準。」是以,貴轄申請有案之獎勵造林地,如查有違規之情事,自應依規辦理;先行敘明。 三、本案據報旨揭造林地坐落於貴縣元長鄉仁德段○○○○、○○○○、○○○○、○○○○地號等4筆,因經貴府於本(96)年度辦理造林成果檢測時,查○○○○、○○○○、○○○○地號等3筆土地未經貴府核准,已砍除造林木之情事,惟造林人表示係因遭受病蟲害且願意繼續造林,是以,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貴府係屬林業經營管理機關,仍請本諸權責,依規酌處。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