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9月14日府農林字第0960096977號函。 二、本案仍請貴府依據本局前於96年9月10日林造字第0961614882號函辦理,惟尚須考量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貴府係屬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又為原處分機關,如經貴府查明屬實顯違反獎勵造林第7點規定者,自應依規追回造林獎勵金並附加利息。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