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11月7日府農林字第0960309477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貴府係屬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於受理旨揭造林人申請案時,自應依據權責,詳實審查造林人之資格,經查明符合參與獎勵全民造林計畫之規定,始准予參與;惟據報貴府於造林第3年已發現造林人不符參與資格,然迄至審計部查有缺失後,始為處分,該項疏失應請貴府確實釐清責任歸屬;先行敘明。 三、有關本案繳回造林獎勵金疑義,既經貴府具報旨揭造林人已不符資格,其貴府對造林人原處分顯屬違法之行政處分,自應善盡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之權責,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121條及第127條規定辦理。 四、另有關本案造林人之承租契約書,請貴府逕向出租機關申請調閱,並將租賃契約書影本檢送過局,俾憑辦理後續事宜。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