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7年3月3日府農林字第0970031411號及97年3月3日府農林字第0970031387號函。 二、有關貴府及鄉鎮公所於審核時,未查明申請人有無承租契約,即核准造林並發放獎勵金,此節應請貴府釐清相關責任;先行敘明。 三、鑑於本案系爭土地之管理機關係屬教育部,倘教育部同意渠等系爭土地得供造林使用,並有相關書件據以證明,使之行政程序完備,並業經貴府檢測合格有案者,得予憑核(補)發造林獎勵金。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