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7年5月30日府農林字第0970172072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造林申請人申請有案之造林地係由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審核後,方可參與全民造林計畫;故有關補植造林木自應於原申請有案之造林位置施作,以符規定。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