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按鈕
:::
:::

有關貴府函詢貴轄獎勵造林地,進行造林木補植工作,可否於同地號原造林區域他處進行補植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7/06/12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71609656號

一、復貴府97年5月30日府農林字第0970172072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造林申請人申請有案之造林地係由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審核後,方可參與全民造林計畫;故有關補植造林木自應於原申請有案之造林位置施作,以符規定。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名稱 格式
0971609656.pdf
格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