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鑑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96年度簡字第370號判決認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七點第三項所稱「切結書」性質,係屬「準負擔附款」;是以,倘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發現轄內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未簽立切結書之情事,自應要求造林獎勵金領取人補簽立書面切結,以符本要點之規定。 二、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95年3月14日林造字第0951651639號函復高雄縣政府之釋示,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