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7年6月9日府農林字第0970177647號函。 二、茲因本案據報已有部分土地未繼續造林,顯有違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之虞,故請貴府先確認本案造林人有無簽立切結書,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7年6月10日農授林務字第0971740747號函示,及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第3項規定辦理。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