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7年6月11日府農林字第0970084189號函。 二、本案事涉本局查核地方政府全民造林計畫部分,仍請依本局前於95年9月11日林造字第0951616867號函說明辦理。 三、至天然林得否併計撫育1節,經查本局前於91年1月25日林造字第0911650116號函示有案,本案據報系爭造林地申請年度為90年,鑑於前項函示係向後發生法律效力,是以,本案不宜將天然林併計成活率計算核發造林獎勵金。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