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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處建議「全民造林運動」新植造林時,如保留林地內原生立木一併撫育,得併計新植與保留木核發造林獎勵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1/01/25
  • 發文文號:91林造字第0911650116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1月8日91農林字第900171807號函辦理暨復貴處90年10月4日90花政字第908210243號函。

二、「全民造林運動」獎勵造林對象係以新植造林為準,然為落實獎勵造林政策並符合生態系經營原則,經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對於已有林木但未鬱閉之林地,造林人於其間造林時保留林地內原生立木一併撫育時,得併計新植與保留木核發獎勵金,新植造林獎勵金發給標準,則按檢測後新植造林木成活株數與規定成活株數比例發給,惟該保留木需符合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獎勵造林樹種規定。

正本:花蓮林區管理處

副本:各縣市政府、各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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