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7月21日屏府原產字第0950143861號函。 二、據報周君於民國83年依據「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完成造林,然經查當時該要點係為台灣省政府所訂定,且前業已以台灣省政府88年8月4日八八府法字第157924號函停止適用(如附件)。 三、再者,前揭要點所訂之獎勵期限僅為6年,周君造林地於6年期滿後如轉入全民造林計畫繼續參與獎勵,有關造林獎勵金之發放,究其立法原意,仍應以土地所有權屬劃分,即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8點第2款規定辦理。 正本:屏東縣政府(含附件)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