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6月27日府民原字第0950077569號函。 二、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申請參與獎勵造林須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影印本等相關文件,造林人於未符合相關資格之前提下,卻經貴府核發相關獎勵金,貴府所為核發獎勵金之授益行政處分自係一違法行政處分,合先敘明。 三、至於該違法行政處分,係屬無效之行政處分抑或係屬得撤銷之行政處分,請貴府按個案情形自行依規審處。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