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7月10日府民原字第0950175504號函。 二、有關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第7-20年造林獎勵金之發放額度,究其立法原意仍應以土地所有權屬為劃分依據,本案既屬租地,仍應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8點第2款規定辦理。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