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6月1日府民原字第0950146132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應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其利率以計收賠償時之臺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準。本案郭君參與獎勵造林既已改植甜柿,請貴府依前述規定辦理獎勵金之追繳。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