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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詢問水土保持義務人變更,是否須重新核算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發佈日期:102/03/06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21740755號

一、復貴府102年2月27日府授環森字第1020036977號函。
二、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水土保持完工前,其原計畫面積遇有變更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計算本回饋金,並與原計算金額相抵後,無息多退少補。」。是以,僅有涉及計畫面積變更者,依規才須重新核算回饋金。

正本: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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