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102年2月20日府農植字第1020038215號函。 二、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計算,應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倘該申請案件有符合本辦法第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則免繳交回饋金。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