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01年7月16日北農林字第1012151984號函。 二、當民眾申請興建多項農業設施案件時,其中農業資材室、網室、溫室等建築物,如係「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者,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7款規定,該申請案件得免繳交回饋金。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