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0年11月9日府授農林字第1000218485號函。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略以:「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查本案原核准獎勵造林處分機關為臺中縣政府,後原造林人○○ 君死亡,東勢林區管理處同意繼承人○○○ 君持續造林撫育並領取造林獎勵金。鑑於東勢林區管理處對原核准獎勵造林處分予以變更,本案由東勢林區管理處廢止獎勵造林行政處分。 三、至於加計利息追繳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部分,97-99年由本局東勢林區管理處加計利息追繳,87-96年仍請貴府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加計利息追繳事宜。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東勢林區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