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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造林補助標準,對雲林縣轄內參與平地造林者,作10年期對等補助乙案,復請 查照。

  • 發佈日期:102/04/17
  • 發文文號:中區國稅二第1020004742號

一、依據 貴辦公室102年3月12日應服字第102031201號函辦理。

二、旨揭個案,經財政部賦稅署102年4月12日臺稅所得字第10204016080號函復,參與人所收受之補助如係因造林而取得,而與財政部86年9月25日台財稅第860522731號函就參加人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取得之造林獎勵金性質相同,則事實相類同之案件,其課稅宜為一致之處理。本局業於102年4月15日以中區國稅二字第1022007324號函轉請本局虎尾稽徵所據以辦理。

正本:立法委員李應元辦公室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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