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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森林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之權責單位案。

  • 發佈日期:101/11/02
  • 發文文號:林企字第1011711780號

一、復貴府101年10月23日北農林字第1012773598號函。

二、查貴府來函所列新北市烏來區哪哮段2、3-1、3-2、3-3、4、5、6、7、8、9、10、11等12筆土地,依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查詢結果,係屬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空白,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經該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始有森林法之適用。

三、本案用地倘由貴府認定屬森林法所稱之林地,因屬依法登記為私法人所有之森林,依森林法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貴府,爰所詢森林法第10條第1項之主管機關應為貴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