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局101年5月4日北農林字第1011704423號函。 二、本案如經貴府認定為林地,即符合森林法對林地之定義,如其地上物為竹、木且實際從事林業經營,自應依森林法第39條及「森林登記規則」規定辦理森林登記,其伐採竹、木亦應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