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01年12月19日北農景字第1014236604號函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局同號函文副本。 二、本案係將林業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而開闢道路須先對地上物進行清除始能施工,貴府審核林業用地變更用地編定案件時,對於施設道路應採伐之障礙木應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等法規,要求對交通用地處理,補償或價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