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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水土保持計畫於施工後廢止,再度以同計畫目的之水土保持計畫申請,因已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是否須再次繳交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 發佈日期:102/05/20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1021741393號

一、復貴府102年4月25日北府農林字第1021694001號函。

二、參酌本會林務局94年3月7日林造字第0941603924號函(正本諒達),違規興建土地,事後為辦理補照等相關法定程序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須依規核課回饋金。本案貴府依建築法第36條規定駁回建照申請並廢止水土保持計畫,已施作之工作物即為違法構造物,倘經貴府認定係屬可辦理補照程序而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則應可比照已違規興建土地案件之處理方式,於補照程序而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時,始予核課回饋金,並與已繳交之回饋金折抵後,請回饋金繳交義務人補繳差額。

三、副本抄送其他地方主管機關。

正本:新北市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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